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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协议

《广西村村通速递托运协议》

 

1. 本《托运协议》经寄件人填写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约。

2. 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并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相关内容。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 寄件人对托寄物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托寄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 寄件人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及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承运人收寄托寄物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拒收。

5.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对托寄物进行检查及处理。

6. 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托寄物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托寄物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托寄物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托寄物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托寄物延误的。

   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托寄物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 寄件人单件托寄物的价值限定1万元。贵重托寄物务必保价,承运人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托寄物声明价值的3%收取保价费(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托寄物,不属于保价托寄物。

8. 因承运人原因造成托寄物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保价托寄物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保价托寄物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3

   3)托寄物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运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托寄物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9. 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承运人所有。

10. 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理由拒付寄递费用。

11. 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托寄物享有留置权。

12. 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寄件人应当支付寄递费用。

13. 计费重量的确认:以托寄物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14. 托寄物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其他或间接价值,或特殊的商业价值。

15. 本单第四联为交寄托寄物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托寄物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办理。

16. 无法投递的托寄物,若联系不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本公司将对托寄物保存3个月。期限届满,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7. 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承运人相关规定执行。

18.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实际承运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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