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操作规范
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安部、国家邮政局等15部门统一部署,落实收寄100%实名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实名收寄操作要求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5年11月1日起。
二、实施范围
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
三、 操作流程
(一)当面验视内件,确保无禁寄物品后方可收寄,加盖收寄验视章。
(二)要求寄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现场核实寄件人填写的姓名与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是否一致。电商协议客户应当填写完整准确的寄件人信息。
(三)要求寄件人规范、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上的各项信息。
(四)现场拨打寄件人填写的电话号码进行确认,预约客户可以核实寄件人填写的电话号码是否与预留的电话号码一致。
(五)寄递企业及其网点负责人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检查把关,并加盖收寄验视章。对未填写电话号码和快递详情单填写不完整的,禁止寄出。
(六)及时补录非电商协议客户的运单信息,确保按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真实的用户信息,实现寄件人身份可追溯、可查询。
(七)各寄递企业分拨中心对进出港的邮件、快件进行抽查,对未填写电话号码和快递详情单填写不完整的,禁止寄出、退回发件网点。
四、有关要求
(一)2015年11月1日前,寄递企业网点应与所有协议客户签署安全保障协议,协议内容不全面或者不完善的应当立即补充,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二)寄递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实名收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信息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寄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用户身份信息安全。
(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